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北海、防城、钦州等沿海港口,贵港、梧州、柳州、桂林、南宁等内河港口及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云南省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侵权、海上运输、船舶经营、海上保险、海事担保、港口作业,海域环境损害纠纷等63种海事、海商案件。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法院审理案件,在诉讼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则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外国或地区的法人、公民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在实体审理上,海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参加、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护中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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