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简介
为适应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4年6月1日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天津海事法院正式成立。1999年7月1日,根据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理顺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天津海事法院由交通部移交给天津市委、市政府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提升为正局级单位。
天津海事法院设有告立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研究室、办公室和政治处,并在秦皇岛设立了派出法庭。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建院十七年来,除审结大量涉及国内法人、公民的各类海事、海商案件外,还审结涉港涉外案件1000多件,涉 及到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香港等48个国家和地区,有效地行使了我国海事管辖权,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天津海事法院纳入国家司法行政体系后,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领导下,全院干警以争创全国一流海事法院为目标,戮力同心,艰苦奋斗,法院建设进入了二次创业的新阶段。全院干警牢记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为重点,以改革为动力,大力加强审判工作。每年收结各类海事海商案件都大幅度增加,近两年中审结、执结的案件相当于前十五年审、执结案件总数的2.65倍。今年又采用新的审判方式和诉讼证据规则,成功地审结了印度船舶碰撞我国渔船的"4.12海难"案件,不仅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受到最高院领导的高度评价。天津海事法院干警学习与调研蔚然成风,年年出现一批优秀法律文书和调研文章,仅2001年就有两篇优秀法律文书在全国法院系统获奖。天津海事法院努力将自身建设成服务型法院,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连续两年,组织法官赴我国西北六省区为进出口企业送法,组织"以史为鉴,做好入世准备"大型法官以案讲法报告会,到沿海辖区巡回审判,上门为涉港、涉海、涉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天津海事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案件流程管理。以公正高效的审判,热情周到的服务赢得了多方赞誉,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更加紧迫。我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交流将日益频繁,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将大幅度增加。面对这一形势,天津海事法院干警秣马厉兵,正以只争朝夕的精神苦练内功,决心以公正高效的审判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为将天津建成华北、西北、京津地区最大的国际物流绿色通道,为我国加入世界经济强国之列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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