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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具体措施
海事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十项具体措施
一、立案公开。将立案条件在立案场所公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当事人坚持起诉的,采取书面裁定方式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中明确指出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 二、审判公开。公开审判流程,及各阶段审理期限。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在立案接待处的电脑及时查询自己的案件处在那个阶段。 三、监督公开。公开本院纪检监督部门电话,院长电子信箱。当事人对本院工作有意见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 四、建立诉讼材料收据制度。凡是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接收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要向当事人出具收据。列明材料名称、数量、接收时间、接收人等备查。 五、鉴定程序公开。对在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审判人员应就鉴定机构的确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的,由本院审判人员指定鉴定机构的,本院将向拟委托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向双方当事人公示。 六、拍卖、评估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公开化。上述机构的确定采取在纪检部门监督下抽签决定的方式进行。 七、判决书公开法官个人意见。在我院的判决书中,将合议庭成员的个人意见予以公开,在做到审理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判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风险提醒书,使他们充分预见案件审理、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便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化解诉讼风险。 九、实行办案承诺制度。与受理/应诉通知书同时,向当事人发送办案承诺,将审判人员的工作纪律向当事人公开,并告知纪检举报电话,请当事人予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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